【借名登記案例】母親所贈房屋竟被父親主張借名登記?委律師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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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委託人:小嵐
- 地點:台南
- 案件類型:傷害、家庭暴力防治條例
- 本案結果:緩刑
- 承辦律師:謝憲愷律師
本案經過:
小嵐在醫院摑姐姐一巴掌,導致姊姊右耳耳膜損傷且出血遭依傷害罪起訴。
姊妹兩人長年因為父親扶養的事情鬧得不開心,一方覺得自己長期單獨照顧父親心裡不平衡。那天父親在醫院過世了,兩人為了扶養費還有父親身後事起爭執,小嵐因情緒失控向姐姐摑了耳光,因力道不小導致姐姐耳膜受損出血,雖然小嵐後悔也知道自己做錯,但姐姐依舊報警進行妨害名譽及傷害罪提告。
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處理,在一審中法官給予緩刑保護管束,姐姐不滿上訴,小嵐擔心自己無法處理好二審訴訟,尋求專業刑事訴訟律師協助處理。
律師主張:爭取緩刑保護管束
- 小嵐因一時失慮而犯行,事後後悔也知道自己做錯,沒有其他犯罪前科,建議向法院爭取緩刑保護管束之判決。
-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提告妨害名譽部分除小嵐姊姊之指述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小嵐有公然侮辱之事實,應予請求駁回其上訴。
本案訴訟結果:原判緩刑,受少年保護管束
小嵐委任謝憲愷律師,在二審中成功駁回檢察官上訴理由,法院審酌刑罰目的,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最終維持一審原判,緩刑2年並受少年保護管束。
本案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依家庭暴力防制條例第 38 條規定:
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緩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
法院為前項緩刑宣告時,除顯無必要者外,應命被告於付緩刑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一款或數款事項: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對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安全之事項。
法院依前項第五款規定,命被告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前,得準用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法院為第一項之緩刑宣告時,應即通知被害人及其住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受保護管束人違反第二項保護管束事項情節重大者,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