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人「神經病」,私下錄音證據遭剪輯截取,委任刑事律師辯護妨害名譽罪
2018-11-09【妨害名譽案例】好友IG公開罵人,律師發函爭取賠償15萬成功!
2018-11-11- 委託人:賴先生
- 相對人:王小姐
- 案件類型:不動產借名登記返還
- 判決結果:成功協調返還房屋
- 承辦律師:曾嘉雯律師
- 所在地:台南、高雄
不動產糾紛經過:
我們感情穩定交往了10年也到論及婚嫁的年紀,老家在高雄的我,希望讓女方更有安全感,所以在台南買了一間房子借名登記在她的名下。但近期討論婚事時開始發現彼此對未來規劃上理念有些不同,女方的家人開始對我有偏見,談話中冷嘲熱諷有時還會說出汙辱我的言語,甚至連女方也表態認為我的收入不夠多,對未來沒有共識及種種不愉快下,我們分手收場。 至於在台南買的那間房子頭期款及貸款一直都是由我支付,當初交往時是為了讓女方有安全感才登記在她的名下,現在都分手了我想要回這間房屋的登記,與她連絡卻不回應,我想做法律諮詢。
律師主張:
借名登記原因是賴先生當初以結婚為前提而購屋,為讓女生有安全感才登記在她名下,雙方有借名登記的法律關係,賴先生為實質所有權人,最後因價值觀迥異無法共組家庭,女方亦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應予返還該不動產之登記。
不動產借名登記返還委任律師結果:
最終本案賴先生委任高雄律師曾嘉雯律師,請賴先生準備購屋匯款明細、房屋貸款繳款明細等相關文件,嘗試與女方聯絡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也皆無回應,然向法院遞起訴狀提告並聲請調解,在律師努力協調下,成功讓對方返還不動產借名登記,避免民事訴訟的煩擾,讓昔日的情人不必提起借名登記訴訟在法庭上對簿公堂。
不動產借名登記相關法條:
借名登記在民法上是一種無名契約,也就是沒有明文規定,為了讓這個契約在法律上的效果有條文可以依循,實務判決用委任契約來決定借名契約的法律效果。為避免衍生糾紛,雙方最好事先簽立借名登記契約。
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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