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時效已過!委律師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2020-06-30好心借友百萬遭避不見面不償還,委台北律師提告聲請支付命令
2020-07-04- 免費法律諮詢人:小涵
- 案件類型:撤銷贈與、損害賠償
- 所在地:台中
- 諮詢律師:林俊賢律師
申請撤銷贈與 事件發生經過:
小涵透過朋友介紹認識了阿志,阿志長相斯文、風度翩翩,兩人很快以結婚為前提交往並陷入熱戀。但是後來兩人爭吵越來越頻繁,小涵發現阿志隱瞞自己很多事情,甚至對方早已曾經有過一段婚姻!終於,小涵在一次撞見阿志劈腿時崩潰了,情緒失控下大罵質問阿志,沒想到竟被阿志提告恐嚇罪。小涵被判易科罰金,本想自認倒楣,繳完就和渣男斷絕往來,沒想到對方竟得寸進尺,和解後又提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小涵給付交往期間贈與的費用和精神損失費近100萬元!
於是小涵找律師詢問:
- 我們交往期間出門都是各付各的,他列出的這些費用,明明是他做了對不起我的事,為了挽留我才許諾給我許多好處,沒想到他竟然還有臉要討要回去!這些真的會被當作贈與撤銷嗎?
律師建議撤銷贈與和損害賠償處理方針:
- 看起訴書的內容,對方是依民法第416條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受刑法處罰的故意侵害行為,來主張撤銷贈與。
- 小涵提供與對方的對話紀錄和簽署的協議書等證據,有機會可主張該等款項是本質上是屬於損害賠償而非贈與。縱使法院認為該等款項是贈與,阿志在撤銷贈與協議書中也有載明無條件給予絕不收回等語,拋棄了撤銷權,來向法院爭取僅單純就精神損害賠償部分做審酌。
撤銷贈與相關法律諮詢後結果:
小涵和林俊賢律師免費法律諮詢過後,覺得林律師既專業又穩重,非常願意傾聽當事人的想法,覺得心情安定許多,決定和家人討論是否委任請律師處理民事訴訟後續答辯。
申請撤銷贈與 相關法條:
依民法第 416 條規定: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