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之監護人若死亡,該如何 改定監護人?
2020-01-29初出茅廬尋兼職竟淪人頭帳戶!律師答辯爭取 人頭帳戶和解緩起訴
2020-02-02- 委託人:志明
- 地點:小華
- 案件類型:妨害性自主、強制猥褻
- 本案結果:與對方和解後獲緩起訴
- 承辦律師:陳韋誠律師
強制猥褻起訴經過:
「請問您們可以幫幫我的孩子嗎?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處理才好…」
志明目前19歲未成年,家中收到地檢署的傳票上面寫著志明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志明媽根本不知道該怎麼幫忙兒子,詢問之下才知道志明在學校宿舍中違反室友小華意願強行抱對方、親吻對方嘴唇及隔著褲子摸對方生殖器等,多次下來小華都是拒絕的,但志明不顧對方意願而這樣做,小華告知家人報警提告 強制猥褻,所以收到傳票…
妨害性自主律師主張:
- 在告訴人小華以及其他證人的證訴中,都明確說出志明確實有對小華做出親吻及觸摸對方的動作,志明也坦承不諱自己是非常後悔,希望可以請求對方原諒,但妨害性自主是屬於非告訴乃論罪,即使雙方和解或是原諒是無法撤告。
- 雖然妨害性自主是屬於非告訴乃論罪,在處理上建議可以先請檢察官安排調解,即使和解無法撤告,但得向檢察官請求緩起訴處分,將傷害壓到最低爭取最好結果。
強制猥褻訴訟結果:
志明、志明媽媽與陳韋誠律師諮詢後,了解陳韋誠律師本身對於刑事案件非常專業,委任律師陪同開庭處理 強制猥褻,在律師協助下,與小華談成和解,小華也同意讓志明為 妨害性自主訴訟緩起訴處分。
最終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附命之後需要上法治教育課程,讓志明有重新開始的機會,也更了解尊重別人是一件重要的事情!
強制猥褻法條:
依刑法第224條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3條規定: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