夾帶大麻出境遭海關攔查,依運輸毒品罪起訴,毒品律師成功爭取緩刑四年
2019-06-09與人妻搞曖昧,小王遭提告侵害配偶權 求償100萬,委請律師成功降為7萬
2019-06-15- 委託人:王先生
- 相對人:公訴檢察官
- 地點:台北
- 案件類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毒品、上訴
- 本案結果:原判決8年6月,改判3年6月。
- 承辦律師:林倩芸律師
販賣毒品罪經過:
兩年前,王先生因為幫朋友代買二級毒品大麻以及安非他命各一包,朋友拿了1千多元的毒品費用給王先生,結果遭警方查獲逮捕,王先生本身還有施用毒品問題,驗尿也呈現陽性反應,一審時地方法院法官依販毒罪重判8年6個月,王先生不能接受這個結果,認為法官判刑太重,自己並沒有要販賣毒品的意圖,只是好意替朋友代買而已,收到判決王先生馬上來電法律諮詢,尋求專業毒品律師協助處理上訴二審事宜。
刑事訴訟律師主張:
實務上毒品案件只要雙方有牽涉到任何對價關係,即便是幫朋友代買亦或是以低價轉賣給朋友,都會被認定有販賣毒品意圖,雙方無任何對價關係或營利行為才有可能依轉讓毒品罪處理。本案王先生雖沒有販賣意圖也無從中獲利,但因為跟朋友間有金錢上往來,依法會依販賣毒品論罪科刑。
王先生並沒有前科,本次販賣毒品初犯遭查獲販賣毒品數量並不多,且次數一次對象也僅限朋友一人,並非一般販賣毒品之長期情狀,上訴二審訴訟中得依刑法第57條向法官爭取酌減刑度。
販賣毒品案結果:
王先生得知林倩芸律師曾任毒品觀護人,對於毒品案件很是專業,來電了解與律師當面諮詢後,委任林倩芸律師替他上訴爭取減刑,在律師專業的協助下,提出的論點成功說服法官,撤銷一審8年6個月的判決,二審獲判3年6個月,大幅減少5年刑度!
販賣毒品相關法條: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法第 57 條規定: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