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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2- 免費法律諮詢人:阿潘
- 案件類型:販賣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所在地:台北
- 諮詢律師:陳軾霖律師
法律諮詢問題:
律師您好,我就直說了:我販賣二級毒品大概半年時間,我在偵查階段都已經認罪。當初我是因為另一個毒品案件被羈押,想趕快出來所以才承認,警方當初抓到跟我買毒品的人,對方咬出我說是毒品上游,但除了對方指控及匯款紀錄就沒有其他證據了,警方也沒有搜到毒品,而且他跟我有債務借貸糾紛,也沒相關對話紀錄,根本無法證明哪幾次是販毒的金額,我一審已開過一次庭,我想請問:
- 我可以在一審翻供嗎?
- 我可以爭取到最低刑責大概是什麼?
刑事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
- 訴訟的每個階段被告都可以出於自由意志下做出或說出對自己有利的供詞,但每一個案件情況有所不同,翻供對案件也不一定有利,是否要進行翻供建議跟律師當面討論評估,畢竟若翻供失敗,法官很可能認為當事人犯後態度不佳,言詞避重就輕甚或狡辯,而判得更重。本案阿潘在偵查階段已全數供出,因無法主張有嚴刑逼供,違反偵查程序的情形,且確實有販賣行為,並不建議再翻供。
- 案件因阿潘全數交代毒品上游,若檢警機關順利偵破上游,阿潘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規定,向法院請求減輕其刑,本案有爭取緩刑之空間,但因販賣毒品罪刑重大,要成功爭取難度相當高,建議委任毒品律師協助,對案件較有幫助。
本案法律諮詢後結果:
阿潘跟陳軾霖律師法律諮詢後,認為陳律師在毒品案件方面相當專業,對毒品術語及案件運作瞭若指掌,一下就聽懂自己在說什麼,且分析案件也很精闢,最後決定委任陳軾霖律師協助一審後續答辯,希望能成功爭取緩刑。
相關法條: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規定: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條規定:
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4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