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離婚後也能提告嗎?小三妨礙家庭前妻權益如何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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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1有名無實未離婚,小孩扶養費有解嗎?
我跟我老公結婚已經將近20多年了,因為後期常常為了小事發生口角,生活在一起極為不愉快,下班回到家彼此常常只是大眼瞪小眼,沒有什麼溫情互動。後來我決定帶兒子回我娘家生活一段時間,讓彼此冷靜想想這段婚姻是否要繼續,分居到現在也好幾年了,他很少來探望小孩,更別說要他幫忙分擔小孩的生活費用,我覺得我們之間已經有名無實,沒必要再綁在一起,跟他提過要離婚,沒想到他竟不答應。
小孩目前16歲,平常都是我在照顧,再來小孩要繼續升學,栽培他也是一筆很大的費用,不知道下一步我該怎麼做,因此打電話來尋求專業的律師……
法律諮詢問題:
1. 對方都沒有違反法定離婚事由,這樣我還可以跟他離婚嗎?
2. 如果我們真的分開了,我該怎麼讓他幫忙分擔孩子的學費呢?
家事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提起離婚訴訟
- 雖然小敏和先生之間沒有民法所明定的離婚事由可主張,但我國對於是否應判處離婚採取破綻主義,建議小敏請律師協助處理離婚訴訟,向法官舉證夫妻已經分居多年了,就算生活在一起也只是在吵架,彼此就像仇人一樣,讓法官認同雙方確實有無法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而做出離婚的判決。
- 因為小孩還未成年,就算父母離婚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會因此而受影響,如果對於孩子的扶養費用無法達成協議,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酌定對方每個月必須給付孩子的扶養費用,且如果先生在分居的期間也未資助分文,我們還能夠追溯請求前5年的代墊扶養費用。
法律諮詢後結果:爭取監護權&小孩扶養費
經過與陳律師台中法律諮詢後,小敏知道陳律師經常處理相關的家事案件,且陳律師非常親切,會站在當事人的角度,替當事人找出最佳的訴訟策略,因為了解到爭取監護權是需要很多技巧的,因此小敏決定委任陳律師爭取監護權及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用。
改定監護權相關法條:
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依民法第 1116-2 條規定: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