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懼與家暴夫會面!慈母聘律師爭取 單獨監護、重定探視方式
2020-02-04被告 拆屋還地 怎麼辦?什麼是不定期租賃關係?
2020-02-08- 委託人:阿嘉
- 地點:屏東、高雄
- 案件類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恐嚇危害安全罪
- 本案結果:被告上訴二審,改判緩刑,可不必入監服刑
- 承辦律師:陳韋誠律師
鳴槍經過:
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阿嘉和友人合夥做生意,後來因為資金及盈利分配不均發生糾紛。阿嘉在網路上購買了槍枝和子彈,並開車前往友人住處理論。理論的過程中,兩個人仍然無法達成共識,再度發生爭吵,阿嘉情緒激動之下,返回車上拿出網購而來的槍枝,並對空鳴槍兩發,跟對方說最好盡早還款,不然他一定會槓到底。友人因此非常害怕阿嘉的行為會危及自身安全,向警方報案提告阿嘉恐嚇安全罪。
阿嘉投案後,警方並發現他購買並非法持有具有殺傷性的手槍、子彈,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情事,隨即一併展開偵辦。一審判決,恐嚇安全部分得易科罰金,但違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部分,卻判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並併科罰金2萬元……阿嘉的家庭環境不好,一家老小的經濟都是靠他支撐,這次合夥糾紛對他打擊很大,一時激憤才鑄下大錯,他來電免費法律諮詢,希望能委託律師上訴,爭取看看能不能不入監服刑。
刑事律師主張:
- 阿明犯後全數坦承犯行,且無其他前科,更配合調查,可認為其犯後態度良好,且審酌阿嘉犯罪的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刺激等事由,一審時法院已經審酌刑法第57條給予一次減刑,因此將最輕3年以上的刑期,減刑判在2年以下。
- 在非法律層面,因阿嘉僅有國中學歷,思慮不周,且身繫一家老小的經濟來源,應可具狀並提供工作證明等向法院陳情,念在其情可憫,在刑期上再度予以酌減,並爭取緩刑。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訴訟結果:
阿嘉在和陳韋誠律師諮詢後,決定全權委任陳韋誠律師處理上訴事宜,經過陳律師撰狀陳情後,法院最終肯認阿嘉犯後態度良好,且無前科,斟酌其狀況以暫緩執行為當,二審改判給予緩刑,併付保護管束及進行法治教育,讓阿嘉可以在外自新。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 305 條規定: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8 條規定: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12 條規定: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依刑法第 59 條規定: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