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友交易虛擬貨幣卻淪人頭戶,委任台北詐欺罪律師成功取得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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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3- 委託人:阿寧
- 案件類型:詐欺罪、人頭帳戶、車手、洗錢防制法
- 所在地:台中
- 本案結果:不起訴處分、無罪
- 承辦律師:林俊賢律師
事實經過:
阿寧是一位單親媽媽,近期因為疫情導致失業,被原公司辭退,為了養孩子開始不斷打工,一個禮拜做三份工作。為了添補家用,阿寧開始在網路上求找兼職機會,因為高中沒畢業書讀得不多,不知道現在詐騙集團手法,對方說可以租借帳戶,匯入金額的20%作為給她的佣金,便提供帳戶,並依照對方指示到臨櫃提領出來,將錢交給對方,領取不法資金共18萬。
律師主張:
- 雙方對話紀錄可以證明當事人亦為受騙對象,無詐欺犯意,且以當事人的學經歷及生活狀況來說,要清楚分辨對方是否為詐騙集團幾乎無期待可能,檢察官應審酌犯罪動機及被告背景後再為處分。
- 當事人提領18萬現金給上手,但沒領到報酬,且已與兩位被害人達成和解,犯後態度良好,被害人亦不再追究,應有機會向檢察官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本案結果:
阿寧著急尋求林俊賢律師協助,在台中法律諮詢
律師的專業分析和積極協助下向檢察官進行答辯,且成功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最後檢察官基於阿寧主觀上無不法所有意圖,且犯後態度良好,給予不起訴處分,讓阿寧習得教訓,往後求職會更加小心。
本案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 339 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洗錢防制法第 2 條規定: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依洗錢防制法第 14 條規定: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