擦撞無感竟成肇事逃逸!急委任桃園律師成功獲得不起訴處分
2022-08-09離職誤攜舊東家物品遭告竊盜,男委任律師成功獲法院判決無罪
2022-08-14- 委託人:張先生
- 案件類型:偽造文書罪、偽造署押罪、偽造有價證券
- 所在地:台中
- 本案結果:成功說服檢察官將被告起訴
- 承辦律師:林倩芸律師
事實經過:
張先生日前將一台自用小客車借給姐姐使用,沒想到姐姐和姐夫竟未經他同意,將這輛車拿去向當鋪典當、借款,還冒用張先生的簽名、盜刻印章來簽立相關書面契約、借據及本票!張先生因當鋪催款得知此事後,以17萬元先趕快把車子贖回,但後續聯繫姐姐卻都未獲回覆,因擔心會衍生出其他事端影響自己的財產和信用,張先生致電來法律諮詢,希望委請律師提告,以法律途徑保障自己的權益。
刑事律師主張:
- 姐姐和姐夫未經張先生同意將車子典當,更偽造張先生的簽名及署押,向當鋪簽立當票及簽署車輛轉讓契約書等文件,這些行為,明顯足以讓第三人當鋪認定張先生為借款人,造成張先生財產上的損害,已涉犯偽造文書及偽造署押罪。
- 又姐姐以張先生名義作為發票人之行為,更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除了導致張先生陷入債務人的地位以外,更多損失花費17萬元將車輛贖回,使其財產受到嚴重侵害。
- 綜上所述,姐姐和姐夫偽造張先生之簽名、署押,致張先生權益受損,顯已涉犯偽造私文書罪、偽造署押罪及偽造有價證券罪,檢察官應予起訴。
本案結果:
張先生法律諮詢後,認為林倩芸律師將爭點分析的很詳細,且經過律師專業的說明,讓張先生更認識自己的權益,也對提告更有信心,因此決定全權委任林倩芸律師幫忙進行訴訟,最終成功使檢方將被告二人起訴。
本案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201條規定: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 210 條規定: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