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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4- 委託人:凡凡
- 相對人:小馬
- 地點:新北
- 案件類型: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妨害電腦使用罪
- 本案結果:調解成立、撤回告訴
- 承辦律師:林倩芸律師
臉書被盜經過:
凡凡與前男友小馬因個性差異和平分手,說好退回好朋友關係,但小馬不久後在IG看到凡凡火速交新歡,還連發多張親密合照,小馬心懷怨恨,越想越生氣,憑什麼我還在療傷而妳卻早已忘了我們曾經的一切,於是藉著印象中凡凡慣用的幾組密碼,成功登入了凡凡的臉書帳號,並公開發文說「我是臭婊子、我就是賤、我劈腿背叛了小馬」等語,還上傳凡凡與新男友未公開的合照,凡凡不知該如何阻止小馬的行為,於是來電法律諮詢,並委任林倩芸律師全權處理。
刑事訴訟律師主張:
- 本案小馬未得凡凡之同意盜用臉書帳號發文,構成刑事上的責任(也就是一般人所說的案底),同時也構成民事侵權行為,凡凡的隱私權、姓名權、名譽權受有損害,就所造成的損失需負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 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建議可提出刑事告訴後,等雙方和解及履行相關和解條件,再撤回告訴,給對方壓力來協商談判。
臉書被盜訴訟結果:
凡凡來所與林倩芸律師法律諮詢後,了解到自己在法律上可主張的權利,決定請律師協助提起刑事告訴,小馬收到地檢署傳票後非常緊張,害怕自己會因為此次事件留有前科紀錄,便向凡凡表示希望能取得和解並撤回告訴,但是雙方對於賠償金額僵持不下,幸有林倩芸律師居中協調,雙方以20萬達成和解並附帶在IG及臉書公開道歉為和解條件,順利使凡凡擺脫劈腿的臭名聲。
本案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309條規定: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310條規定: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358條規定: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359條規定: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