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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5詐欺罪判例:銀行貸款遇上假行員,上訴成功爭取無罪判決!
2020-08-29
- 免費法律諮詢人:阿慧
- 案件類型:拋棄繼承、借名登記、律師函
- 所在地:高雄
- 諮詢律師:呂昀叡律師
未曾將房屋借名登記,卻到債務協商的存證信函經過:
近日阿慧收到銀行的存證信函,裡面寫媽媽有一筆債務,並且懷疑媽媽用阿慧名下的一棟房屋借名登記的,要與阿慧進行債務協商,限阿慧需於一周內給予回覆。阿慧核實了這封存證信函確實來自銀行後,覺得十分納悶,因為媽媽早在5年前就已經過世,她和兄弟姊妹已經在期限內去辦理拋棄繼承了,怎麼還會收到這封信呢?裡面提到的這棟房子,即使是媽媽在世時也沒有經手過,是要出社會獨立時外公贈與給她的,阿慧很擔心自己的家真的會被拍賣,趕緊來法律諮詢。阿慧詢問:
- 我明明已經辦理拋棄繼承了,媽媽的債務還與我有關嗎?應該要回覆他們還是不理會就好?
- 我打去銀行詢問,他們告訴我媽媽辦理貸款時說那是她的房子,但是當初這棟房子是外公和我一起去辦理移轉的,一直也都是我在使用,我不懂為什麼他們說這是借名登記?這會對我的房子有影響嗎?
律師建議,提出房屋借名登記非事實之書面回覆
- 阿慧已經依法辦理拋棄繼承,母親的債務自然已經與阿慧無關。但是對方爭執的標的重大,建議還是回函作出正式的書面回覆,向銀行主張完整事實比較保險,以免對方真的以此存證信函做後續追訴。
- 即使不說媽媽的債務已經拋棄,就房屋借名登記部份,銀行方目前單憑臆測,卻提不出證明。建議阿慧可提出房子的過戶資料,主張完整事實經過,該屋決非母親借名登記之財產,不應做為銀行執行的標的。
法律諮詢後結果:
阿慧免費法律諮詢完呂昀叡律師後,覺得借名登記律師的分析非常專業,更讓她安心不少,為求慎重,決定委請呂律師協助以律師函回函,向銀行主張自己的立場。
本案相關法條:
依民法第 1174 條規定: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