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行為後依然叫我親愛的,卻提告強制性交!幸虧律師爭取不起訴
2022-09-01網友車內曖昧遭告妨害性自主,委刑事律師成功爭取不起訴!
2022-09-06- 委託人:阿婷
- 案件類型:詐欺罪
- 所在地:新北
- 本案結果:不起訴處分、無罪
- 承辦律師:林倩芸律師
事實經過:
阿婷跟男友阿彭於民國105年曾經是男女朋友關係,同居交往兩年,交往期間雙方一起共用阿婷的銀行帳戶,直到107年6月分手,阿婷才將自己的帳戶取回,但在此期間阿彭隱瞞阿婷在臉書上以匿名「茹茹」,加入臉書求職的社團,送出多個好友邀請給被害人們,並稱在超商打工時,只要幫忙對方代繳一定金額,就會給予相對報酬,而被害人相繼將錢匯入阿婷帳戶之事,直到被害人報警提告,請阿婷到警局作筆錄才知道阿彭在網路上進行詐騙……
刑事律師主張:
1.根據證人阿惠表示,阿婷與阿彭為同居情侶關係,期間阿彭也曾經以有人要匯款給他為理由,跟阿婷借銀行帳號,而後阿惠再把錢領出來給阿彭,但帳戶並未因此發生問題。又細究阿婷的銀行帳戶使用情形,除了作為薪資轉帳之用途外,還有用來領取政府育兒津貼,案發前後也沒有發現異常將帳戶內錢提領一空的情形。
2.雙方為同居情侶,基於信任關係而長期將帳戶存摺、提款卡交給阿彭用,難以認定阿婷能夠預見阿彭將其帳戶拿去不法使用之可能,可向檢察官爭取不起訴處分。
本案結果:
阿婷知道遭人提告之後,心急如焚,在與林倩芸律師法律諮詢後,發現律師詳談的過程對於案件爭點掌握透徹,處理案件相當細膩,還安撫自己緊張的情緒,決定委任林律師協助,最終林倩芸律師也成功幫阿婷爭取到不起訴處分。
本案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 339 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