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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8- 免費法律諮詢人:小晴
- 案件類型:離婚
- 所在地:台北
- 諮詢律師:謝憲愷律師
離婚法律諮詢問題:
小晴跟前夫育有一子,離婚後與小毅再婚。婚後小毅情緒管理不佳,常常對小晴言語暴力,又會跑去跟前夫造謠說小晴會打小孩,沒有好好照顧他們的兒子。除此之外,小晴與醫院發生醫療糾紛時,小毅沒有跟小晴溝通就向新聞媒體亂爆料,並偷偷打到醫院向他們勒索鉅額賠償金。以上總總,造成小晴精神背負巨大壓力,也曾向小毅提過離婚,但小毅不同意,故小晴來電免費法律諮詢尋求幫助。
- 對於丈夫的言語暴力,我能怎麼保護自己?
- 我想離婚但對方不想,有什麼方法可以幫助我離婚?
離婚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
- 有關精神及言語上之家庭暴力事件,是能申請保護令的,雖蒐證方面較為困難,但不是完全沒有辦法,仍能以幾項方式進行蒐證:
(1) 精神門診之診斷書
(2) 錄音:一般錄音及電話錄音,同時進行
(3) 人證:親人、孩子們可為證明但不為全部採信,因恐有偏袒,在人證部分可以盡量找鄰居。 - 離婚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兩願離婚,又稱協議離婚。另一種是離婚訴訟,又稱裁判離婚,顧名思義就是雙方條件無法達成協議,須經由法院判決。
依照小晴的狀況,有機會主張丈夫對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或者其他婚姻破綻無法回復的重大事由來訴請離婚,而裁判離婚又與扶養費、財產分配相關,建議此類民事訴訟案件交由專業律師協助,以保障自己的最佳利益。
本案法律諮詢後結果:
謝憲愷律師秉持耐心聆聽小晴的需求,小晴覺得律師在家事案件上非常專業,決定委請律師全權處理離婚案件。
離婚相關法條:
依民法第 1052 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3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