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求職竟成車手,一審有罪判決,刑事律師成功爭取二審緩刑
2022-07-06交友軟體尋歡,反被告妨害性自主!?委任專業律師獲不起訴處分
2022-07-20- 委託人:阿嘉
- 所在地:台中
- 案件類型:妨害性自主、性交易
- 本案結果:不起訴處分
- 承辦律師:謝憲愷律師
事實經過:
阿嘉在聊天交友平台上認識小美,兩人相談甚歡,過一陣子聲稱自己年滿18歲的小美便約阿嘉到家中,兩人並因此發生性行為。怎料事後小美竟傳訊息及身分證告訴阿嘉自己其實未滿16歲,並提供銀行帳戶要求阿嘉匯款!發現自己被騙之後,無奈的阿嘉出於害怕只好乖乖照做,先後將錢匯到小美的戶頭。原以為噩夢會這樣結束,沒想到又再次遭小美控告自己與未成年人性交易…
律師主張:
- 經查阿嘉與小美的對話紀錄,發現小美刻意隱瞞自己的真實年齡,且存在於小美銀行帳戶的款項為事後小美以自己未成年要脅阿嘉支付之匯款,並非基於為性交易事先溝通的對價金額。
- 小美對於阿嘉的指控,參酌各項事證跟說詞都不足夠證明兩人確實是在進行性交易,也無阿嘉可能知曉小美真實年齡性情形,應為不起訴處分。
本案諮詢結果:妨害性自主不起訴
對於這些充滿不確定因素的狀況,在阿嘉最無助的時候,幸虧有謝憲愷律師專業的辯護及主張,最終還阿嘉一個清白脫離莫須有的罪名。
本案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227條規定: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 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1 條規定:
與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18歲以上之人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