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女同事訴苦竟被老婆告侵害配偶權,委任高雄律師陪同開庭
2022-04-27恐嚇取財沒證據可提告嗎?刑期、構成要件一次看!
2022-05-06- 免費法律諮詢人:小華
- 案件類型: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交易
- 所在地:新竹
- 諮詢律師:林君鴻律師
法律諮詢問題:
我因為工作繁忙沒有多餘時間社交,且公司多數都是男同事,身邊完全沒有戀情發展的可能,所以我在下班時段在交友軟體上進行交友,遇到了一位非常聊得來的女生,照片上對方會化妝、會打扮,我跟她聊生活、聊工作、聊未來,完全看不出她年僅15歲,日久生情,後續我們約見面發生性行為。
結束後對方說自己很想買精品包,所以我便給她2000元,隔沒多久不知道為什麼卻遭提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說我還涉及性交易問題,目前台北地院已經判決6個月有期徒刑,我想請問:
- 當時我完全不知道對方未成年,有機會再上訴嗎?
- 若提出上訴,法院會不會判得更重?
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
- 雙方對話紀錄內對方確實沒有明確表示自己年紀,但有說明還在念書,雙方在通話聊天過程中以遊戲方式猜測對方年紀,但對方也沒有承認猜錯與否,小華猜測可能是未畢業大學生,故合意發生性交易,但一審法院認為照片內有書包,若盡注意義務應可了解真實年紀,本案若想上訴建議與對方進行和解,向二審法院上訴爭取緩刑之判決。
- 若僅小華提出上訴,檢察官並無對判決不服,依刑事訴訟規定,二審判決不得比一審判決重,確保訴訟救濟,然而若檢察官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即無此限制,本案檢察官並無上訴二審,故二審判決不會比一審重。
法律諮詢後結果:
小華與林君鴻律師當面法律諮詢後,了解林律師辦案非常專業且處理過不少相類似案件,諮詢過程律師分析詳盡並撰寫版書分析,小華對於林律師對案件專業性相當認可,決定委任林君鴻律師協助上訴二審爭取緩刑。
本案相關法條:
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1 條規定:
與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18歲以上之人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依刑法第 227 條規定: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