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未成年性交易,證詞瑕疵獲無罪
2018-07-18傳直銷公司詐欺吸金30億,拚交保設防火牆
2018-07-18- 委託人:康先生
- 告訴人:公訴檢察官
- 所在地:新竹
- 案件類型:違反銀行法
- 承辦結果:交保
- 承辦律師:林君鴻律師
違反銀行法經過:
被告康先生涉嫌違反銀行法遭檢察官及警方搜索並逮捕,逮捕後遭檢察官聲請羈押 ,並由法官裁定羈押在案,康先生就這樣被關進看守所。
家人非常擔心,法律諮詢後尋找到林君鴻律師詢問,並委任林君鴻律師辦理,然而康先生被羈押最重大的原因乃是康先生曾經有前科紀錄,並且棄保潛逃,遭法院通緝在案,因此這次法院逮捕到康先生,擔心康先生又故技重施,棄保潛逃,據此認為康先生有逃亡之虞,故不願給予交保候傳。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律師主張:
一、被告康先生雖有棄保潛逃之記錄,但此次康先生自願把國內外之護照繳回給法院,且帳戶戶頭均已被扣住,幾乎沒有財力,逃亡也需要錢,因此保證絕無逃亡之虞。
二、康先生所涉犯的案件共犯均已到案說明,並無串供滅證之虞。
三、本案均已釐清,只待法院之審理判決,應給予康先生羈押交保。
違反銀行法承辦結果:
法院採信林君鴻律師的交保理由,最後決議准予被告龍先生具保,家人迅速籌出交保金額,使康先生暫時獲得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