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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5- 委託人:阿財
- 地點:新北
- 案件類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 本案結果:獲改判免訴判決,一罪不二罰
- 承辦律師:謝憲愷律師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經過:
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第46條第4款後段,經檢察官分為兩案起訴並遭判決。
阿財擁有一輛大貨卡,用來經營清運廢棄物的事業,但因為自己沒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和朋友商量靠行登記在朋友經營的合格公司名下。某次颱風來襲,街上收運來的樹葉、樹枝等廢棄物實在太多,合作的堆肥公司已經無法再收受,阿財方存著僥倖心態,把多餘的廢棄物偷偷載到偏遠山區,隨意傾倒在路旁。因為廢棄物的量實在太大,阿財只能分次清運,前後間隔了大約3天。
阿財第一次的傾倒行為經人舉發,已經被檢察官提起公訴確定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阿財本來以為案件就此告一段落,沒想到在審判期間,又有人舉發了阿財的第二次傾倒行為……阿財非常納悶,難道他真的要被同一件事情處罰兩次嗎?他來電免費法律諮詢
律師主張:
- 依刑事訴訟法案件第302條第1款明文規定,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只要辨明阿財的前後兩次傾倒行為,應該是實質上或裁判上的一罪,應有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
- 阿財兩次傾倒的廢棄物,是因颱風來襲而造成的大量落葉、樹枝等同一批廢棄物,且阿財傾倒第二次廢棄物時,尚不知第一次傾倒廢棄物的行為已被發現,可推斷阿財並沒有另外獨立的犯罪故意,兩次傾倒行為既是指出於單一的犯意所為,自應僅成立單純一罪,法院不應該重複審判。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訴訟結果:
阿財和謝憲愷律師諮詢過後,覺得謝律師真的非常專業,對於刑事訴訟的程序、法理的分析都很嫻熟深入,決定全權委任謝律師處理第二次傾倒部分的上訴事宜,在謝律師的努力下,法院亦採納其意見,就第二次傾倒的部分撤銷了原本的有罪判決,並諭知阿財免訴,讓阿財免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被重複處罰的風險。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相關法條: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規定: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