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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1- 委託人:阿華
- 地點:新北
- 案件類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 本案結果:獲判50萬元賠償金
- 承辦律師:謝憲愷律師
妻子與男子出遊,遭背叛要求侵害配偶撫慰金
阿華與阿美是老夫老妻了,婚後共同育有一個亭亭玉立的女兒。原本以為自己家庭和樂,然而阿美從兩年前開始經常藉口出門後就行蹤不明,連女兒都發覺媽媽最近的行為有點異常。阿華更在阿美的手機中發現老婆和一名不認識男子有單獨出國遊玩,藍天白雲的背景下在遊艇上嘴對嘴接吻、擁抱及牽手等親密合照,更有許多曖昧簡訊的往來。女兒幫阿華將照片與簡訊擷取翻拍後,阿華發現該男子是阿美的同事,兩人近年來過從甚密、明顯越界的行為,讓阿華深感受到背叛,決定委請律師提告向兩人請求侵害配偶撫慰金來做為賠償。
律師主張:訊息判定侵害配偶權事實成立
- 從簡訊等對話紀錄可以看出同事明知道阿美是有夫之婦,卻仍然和阿美搞曖昧,阿美更與他甜蜜出遊,大秀恩愛,留下不少侵害配偶權證據,兩人屬於侵害阿華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阿華可以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 條規定請求侵害配偶精神慰撫金。
- 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會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數額。
最終爭取50萬侵害配偶撫慰金
阿華和女兒一道來法律諮詢謝憲愷律師後,覺得謝律師的分析非常專業,一聽便知謝律師對此類侵害配偶權案件經歷豐富,決定全權委任謝律師為自己爭取侵害配偶權精神慰撫金。最後謝律師也成功為阿華爭取獲判新台幣50萬元的賠償金及到清償日的利息。
本案相關法條:
依民法第 184 條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民法第 195 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