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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委託人:小芬
- 案件類型:傷害、虐童
- 所在地:新北
- 本案結果:無罪、不起訴
- 承辦律師:謝憲愷律師
保母遭告普通傷害,事實經過:
小芬是一名領有合格證照的保母,朋友薇薇工作忙時平日會將自己一歲多的孩子小寶交給她照顧。小寶是個非常好動的孩子,又正在學習走路,時常磕磕絆絆地自己玩耍。一日,小芬如同往常將小寶交給來接孩子的爸爸,小寶手舞足蹈,還笑呵呵地在爸爸的懷中對小芬揮手道別。沒想到回家以後,薇薇發現小寶的手臂似乎有異狀,無法舉高,只要舉高就會哭鬧不止,並且發現小寶臀部、腳步有紫色瘀青,懷疑小芬虐待小寶,認為小芬的否認是在推卸責任,憤而和小芬反目成仇,提起普通傷害告訴。小芬覺得自己非常冤枉,自己真的沒有對孩子施暴,趕緊求助刑事律師。
律師主張:可透過跟小孩的互動來判斷是否構成普通傷害
- 小寶正在學步階段,且根據小芬所述,小寶本身又十分活潑好動,會坐在塑膠玩具上或者奔跑跌坐在地,身上有瘀青應該是這個年齡段的正常現象。且小孩對於人的好惡最為分明,如果小芬卻有虐待情事,小寶應該會對其有懼怕情緒而不會仍然如此親暱,否則有違常情。
- 因為小寶年齡太小,尚不能對事情經過清楚表述,本件可能會仰賴普通傷害訴訟中驗傷及相關醫療院所的鑑定結果來還原事實。
本案諮詢結果:普通傷害罪不起訴
小芬在免費法律諮詢謝憲愷律師後,覺得謝律師的分析非常專業,主張亦非常有力,符合她的心聲,決定全權委任謝律師處理本案偵查。在謝律師的傾力答辯之下,結合醫院的鑑定結果,發現小寶的肩膀扭傷應是由於之前的舊傷發炎,其餘瘀青也不像是被人為施暴造成,應是玩耍時正常的磕碰,檢察官認為小芬嫌疑不足,決定給予普通傷害不起訴處分,還給小芬清白!
本案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277條規定: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