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情詐騙!網愛不成淪為詐欺幫助犯,律師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2020-02-20性侵害定義是什麼? 性侵害和性騷擾有什麼不同?
2020-02-25- 委託人:魏小姐
- 地點:新北
- 案件類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 本案結果:魏小姐獲判40萬元賠償金
- 承辦律師:謝憲愷律師
請求侵害配偶權賠償經過:
原告主張配偶權被侵害,請求 侵害配偶權賠償
魏小姐和先生結婚3年,發現先生對自己日漸冷淡,完全不復交往和剛剛新婚時的柔情蜜意,更是時常夜不歸宿。原來先生因為工作意外和舊情人重逢,兩人乾柴烈火,很快舊情復燃,展開交往並發生數次親密關係。發現先生外遇後,魏小姐不甘遭受背叛,對兩人提告侵害配偶權,小三竟還唆使先生對魏小姐恐嚇施壓,要求撤告。這讓魏小姐精神上更是痛苦萬分,備受煎熬,因此來電免費法律諮詢。
侵害配偶權賠償 律師主張:
- 外遇事實發生時,魏小姐和先生尚未離婚,小三明知道男方是有婦之夫,卻仍然和男方交往並發生關係,使魏小姐夫妻婚姻共同圓滿生活之利益遭受損害,屬於侵害魏小姐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魏小姐可以依民法第184 條及第195 條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
- 我方可以先聲明要求一定金額,惟法院對於侵害配偶權精神慰撫金之量定,會再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數額。
侵害配偶權賠償 諮詢結果:
魏小姐在諮詢謝憲愷律師後,覺得謝律師的分析條理有據,十分專業,因此決定全權委任謝律師為自己爭取。謝律師亦不負期待,經過答辯後,成功為魏小姐爭取獲判新台幣40萬元的 侵害配偶權賠償金 及到清償日的利息!案件告一段落,魏小姐也終於能夠揮別渣男小三,展開新生活。
侵害配偶權賠償 相關法條:
依民法第 184 條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民法第 195 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