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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5- 免費法律諮詢人:碧翠絲
- 案件類型:遺產繼承、免除扶養義務
- 所在地:桃園
- 諮詢律師:林敬哲律師
法律諮詢問題:
在碧翠絲懂事以前,父母就離異了。媽媽為了養活碧翠絲,多年來單打獨鬥,爸爸的存在對碧翠絲來說,就像童話故事一樣虛無飄渺。直到她出社會後的某天,收到遠房親戚寄來生父病逝的訃聞,才在喪禮中第一次見到生父的面容。
可悲的是,老天連感動的片刻都不留給她,隔天生父的親戚就接二連三向她索討醫藥費、看護費、喪葬費,還威脅她如果一周內不把定存裡面的30萬領出,匯到指定帳戶,以結清之前積欠禮儀社的帳目,就等著收到法院通知單。
碧翠絲不解,為何從來沒受到生父扶養的她,今天要背負這些債務;又如果她領了生父定存裡面的錢,是否往後其他債主上門,她要還錢到天荒地老?匆匆來電求助的碧翠絲詢問:
- 我必須分擔父親生前積欠的醫藥花費嗎?
- 我除了按照親戚說的,取款匯錢到她們戶頭,還有更周全的做法嗎?
- 如果我主張免除扶養義務,還能夠繼承遺產嗎?
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
- 由於父親從碧翠絲出生後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法律上可請求免除對父親生前的扶養義務。但是由於繼承從父親死亡的那一刻就發生了,因此除了父親名下的財產,包括以父親的名義積欠給親戚的醫藥費、看護費、喪葬費債務也同時由碧翠絲繼承。
- 目前我國民法第1148條全面採取「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繼承人繼承遺產時,不能選擇性只繼承特定部分遺產;今天碧翠絲的生父過世時的資產如果大於負債,碧翠絲當然選擇遺產繼承,但若負債大於資產,那碧翠絲也只須償還積極資產的部分就好,剩下沒還完的部分不須要再清償。
但為了徹徹底底的免除之後再面臨生父未知的債權人討債的可能(債權大多不會登記),建議碧翠絲在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 - 扶養義務的免除是針對直系血親生前互負的責任,繼承則是死亡後發生的事實行為,兩者的發生原因與免除事由皆不相干預,因此就算碧翠絲免除了對生父的扶養義務,仍會當然繼承生父的財產與債務。
本案法律諮詢後結果:
碧翠絲和桃園法律諮詢林敬哲律師進行法律諮詢過後,可以感受到林律師細心及專業,決定委請律師介入與陌生的親戚協調,並辦理限定繼承;屆時,若生父名下財產扣除債務後有剩餘,仍可由碧翠絲繼承取得。
本案適用法條:
依民法第 1118-1 條規定: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依民法第 1148 條規定: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依民法第 1156 條規定: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3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